除塵器使用制度
如何進行管理除塵器布袋的除塵系統
危化企業廢氣設備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內各類除塵器、污水處理設備、消音設備及其輔助設備和環保監測儀器等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各廠設備科負責對各車間環保設施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指導各車間開展環保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九條環保設施發生故障,操作人員要及時叫修,做好記錄,通知相關領導。一般故障要求當天修好,檢修需超過4小時的故障要重點組織人力、物力搶修,設專人負責督促,并報廠部設備科備案、并在2日內將事故報告送交機動部管理科,按設備事故進行處理。
第十條環保設施需單獨停機檢修時,要及時填寫檢修申清單遞交本單位設備科由設備科通知總調度室批準同意后才能停機,并由廠設備科報機動部備案。
第十一條環保設施所在單位要設立兼職環保員,認真填寫好環保設施檢修及維護運行情況記錄,并將隱患整改及時反饋,接受各級領導檢查,根據布袋的使用情況制定好布袋使用周期并按時更換。
環保設施管理按管理制,分負責、廠負責、車間負責,各主管部門分別安排專人進行管理,按設備管理制度制訂相應標準、規程,做好各種記錄(包括系統運行參數記錄),報機動部備案。
第十二條工作現場各車間要嚴格按照現場管理標準認真維護清掃,各主管部門隨時檢查,根據管理標準給予考核。
(2)作業現場環境管理,作業場地要劃分衛生責任區、責任人,設備經常保持整潔,作業場地不準有污物。不劃分責任區,責任不清、現場備件不整潔,場地有污物,有關部門檢查發現不合格按環保考核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環保設施管理要求全系統管理,全員參與管理,各級主管部門有權對相關系統提出要求并進行考核。
一未經過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不用環保設施的,或者將環保設施挪作他用的。對責任單位按以下規定處理:
1、沒有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處罰0.5-1分;
2、對環境造成一般污染的處罰1-2分;
3、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的處罰2-4分;
4、對環境造成特大污染的處罰4-8分。
1、沒有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處罰0.5分;
2、對環境造成一般污染的處罰1-2分;
3、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的處罰2-4分;
4、對環境造成特大污染的處罰4-6分。
1、沒有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處罰0.5-2分;
2、對環境造成一般污染的處罰2-4分;
3、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的處罰4-8分;
4、對環境造成特大污染的處罰8-10分。
六對于相關責任領導的處罰見《國豐關于科級以上干部的工作失職失誤的問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見《環保考核細則》。
一、設施維護不到位,造成環保設施效能降低
1、環保設施本體和閥門、管道等漏風、破損的,考核 0.8分
2、除塵設施吸塵罩破損、漏風的,考核 0.8分
3、振動篩篩板破損、堵塞的;考核2-8分
4、加濕機水管道沒有保溫措施的;考核0.8分
5、加濕機水管道保溫設施損壞的;考核0.8分
6、加濕機水管道漏水的;考核0.8分
7、污水處理設施水泵漏水處理不及時的;考核0.8分
8、環保設施儀表數據不準或失靈的;考核0.8分。
9、不及時更換布袋,造成布袋除塵器效能降低;考核2-8分。
10、卸灰系統有跑灰現象(螺旋、提升斗、下灰管);考核4分。
11、除塵管道管道堵塞不及時清理的;考核2-4分。
12、皮帶輸送機堰帶脫落、損壞、封閉不嚴的;考核0.8分。
13、煙道、積灰箱堵塞不及時清理的;考核4分。
14、轉爐煙罩漏水、影響除塵效果的;考核2-8分。
15、除塵系統水封封閉不嚴的;考核0.8分。
2、吸塵口閥門不按規定開關的;考核4分。
3、除塵器卸灰不及時的;考核2分。
4、卸灰時,卸灰過猛造成冒煙的;考核2分。
5、卸灰時,卸灰間擋塵簾不關的;考核0.8分。
6、卸灰不開加濕機或加濕效果不好,造成污染;考核2-8分。
7、卸灰口周圍積灰處理不及時;考核2分。
8、布袋反吹不及時的;考核2-8分。
10、操作人員不根據工況變化及時調整環保設施運行參數的;考核0.8分。